18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8.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18.0.2 参加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验收;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验收;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18.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均应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2)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按本标准附录G判定的结果为合格;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18.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8.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8.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7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8.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要求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1的要求填写;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2的要求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H表H.0.3的要求填写。